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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街頭藝人展演規範:
應於展演現場顯著位置揭示活動許可證,並應接受主管單位、該樓層或公共空間之夢時代管理人等相關人員之查驗。
取得活動許可證之街頭藝人,應於夢時代指定空間從事藝文活動。但應遵守相關夢時代相關規定及各公共空間之管理規範,並不得影響其他活動。主管單位對已經許可從事之街頭藝人活動可提供必要之協助。
街頭藝人從事活動時,不得造成行人或車輛通行困難、阻礙無障礙設施、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設備等妨礙交通或公共安全之行為;並至少須留2公尺以上之行人通行空間。違反規定者,主管單位可予以糾正,並得命其立即停止活動及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。
「表演藝術類」街頭藝人個人表演者之間的距離需維持至少1公尺,團體表演者之間距則視實際需要可增至6公尺以上。「視覺藝術類」及「創意工藝類」街頭藝人可使用之空間大小為2公尺乘以2公尺見方,環境藝術創作不受此限,惟創作方式、內容及範圍均須先獲得主管單位之同意。
街頭藝人於夢時代指定空間從事活動時,應衡酌其活動內容,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。
展演內容均須為現場創作或演出,非現場創作之展示品不得現場販售,並需標明為「非賣品」,其展示所佔空間不得超過本規範之規定。
收費方式由街頭藝人自訂,可採接受自由樂捐、打賞或定價方式收取費用,惟應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。街頭藝人所收取之費用需自行申報為個人所得,並依稅法規定繳交所得稅。
展演活動均須於指定場地範圍內,不可隨意移動至其他場地空間。
表演過程應避免產生過大不適之聲音影響鄰近商家正常營運。
展演時間需為夢時代開店時段。如主管單位另有規定,則從其規定。
應遵守各主管單位之管理規範及相關法規規定。
須維護場地之整潔,展演完畢後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清運所產生之垃圾。
活動危害到自身或他人安全,或致使人員傷亡時,須負責所有所致使的刑事及民事責任並負擔賠償責任。
如造成對展演場地或致他人物品損壞時,須負責修復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。
表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或政治活動並應合乎禮儀民情規範,不得有暴力、色情等限制級表演。
有違反以上相關規定者,主管單位將予以記點警告並得終止或撤銷其許可之全部或部分活動。
二、若有未盡事宜,將另行公告補述說明。